工作通知


药学院2020年度校外合作导师遴选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0日 16:39  浏览次数: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国内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落实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开展药学院专业学位合作导师聘任工作.

  根据学校专业学位办公室要求,行业产业合作导师信息需要报学校专业学位教育办公室备案,2020级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校外合作导师应从备案名单中选取。前我院已有的校外合作导师备案名单见附件,如有其他意向聘任的校外合作导师,请及时提交校外导师申报材料,否则可能影响2020级专硕的专业实践校外导师指定

一、校外导师基本要求

   根据《山东大学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山大研字〔201928号)第十八条合作导师基本条件为合作导师在本专业领域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本专业研究生培养的规律和特点,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认定相当于副高级职称,申请博士生合作导师的原则上应具有正高职称。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合作导师职责。

二、提交材料

  纸质材料请提交至综合楼208;电子材料请发送至邮箱sdyxyyjs@163.com

1)纸质材料

山东大学药学院合作导师申请表1份(附件2,需申请人和校内合作导师签字,工作单位负责人签字且盖章)

2)电子材料

山东大学药学院合作导师信息汇总表(附件3)及证明材料的pdf扫描件,包含身份证扫描件、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毕业证学位证、发表文章或专利、获得奖励成果、承担项目等相关电子证明材料。

 

三、提交材料时间

   本次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为11月25日。

   合作导师由学科评议组表决聘任,每年12月份进行,其余时间不再进行聘任工作。

请各位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提前做好学生的专业实践规划。

 

 

 
上一条:药学院关于2021年度3月批次研究生毕业审核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药学院2020年12月批次答辩相关事宜说明

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大学药学院 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44号 电话:0531-88382018 E-mail:pharma@sdu.edu.cn
 导航
网站导航

  工作通知

药学院2020年度校外合作导师遴选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20  浏览次数: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国内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落实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开展药学院专业学位合作导师聘任工作.

  根据学校专业学位办公室要求,行业产业合作导师信息需要报学校专业学位教育办公室备案,2020级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校外合作导师应从备案名单中选取。前我院已有的校外合作导师备案名单见附件,如有其他意向聘任的校外合作导师,请及时提交校外导师申报材料,否则可能影响2020级专硕的专业实践校外导师指定

一、校外导师基本要求

   根据《山东大学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山大研字〔201928号)第十八条合作导师基本条件为合作导师在本专业领域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本专业研究生培养的规律和特点,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认定相当于副高级职称,申请博士生合作导师的原则上应具有正高职称。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合作导师职责。

二、提交材料

  纸质材料请提交至综合楼208;电子材料请发送至邮箱sdyxyyjs@163.com

1)纸质材料

山东大学药学院合作导师申请表1份(附件2,需申请人和校内合作导师签字,工作单位负责人签字且盖章)

2)电子材料

山东大学药学院合作导师信息汇总表(附件3)及证明材料的pdf扫描件,包含身份证扫描件、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毕业证学位证、发表文章或专利、获得奖励成果、承担项目等相关电子证明材料。

 

三、提交材料时间

   本次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为11月25日。

   合作导师由学科评议组表决聘任,每年12月份进行,其余时间不再进行聘任工作。

请各位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提前做好学生的专业实践规划。

 

 

 
上一条:药学院关于2021年度3月批次研究生毕业审核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药学院2020年12月批次答辩相关事宜说明

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大学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