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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明确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答辩期限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7日 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再次明确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答辩期限的通知

各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和《山东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山大研字[2002]42号)的规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习、答辩的年限为“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受“非典”影响,国务院学位办[2003]40号文件做特殊规定:“考虑到防治‘非典’工作的特殊情况,截止到2003年3月底,已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资格认定的同等学力申请者,其资格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现将我校已注册学员有效期限明确如下:

注册时间 通过考试
的最后期限
通过学位论文
答辩的最后期限
1999年以前 无效 无效
2000年03月 2005年03月 2006年05月
2000年12月 2005年12月 2007年05月
2001年03月 2006年03月 2007年05月
2001年12月 2006年12月 2008年05月
2002年03月 2007年03月 2008年05月
2003年03月 2008年03月 2009年05月
2004年03月 2008年03月 2009年05月
2005年03月 2009年03月 2010年05月
2006年03月 2010年03月 2011年05月

请各培养单位将上述要求提前通知已注册但尚未答辩的学员,并在本单位网站公布,避免学员因疏忽错过考试及答辩时间而导致本次申请失效。

研究生在职教育中心
2006年6月5日
 
上一条:山东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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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明确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答辩期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7  浏览次数:
关于再次明确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答辩期限的通知

各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和《山东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山大研字[2002]42号)的规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习、答辩的年限为“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受“非典”影响,国务院学位办[2003]40号文件做特殊规定:“考虑到防治‘非典’工作的特殊情况,截止到2003年3月底,已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资格认定的同等学力申请者,其资格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现将我校已注册学员有效期限明确如下:

注册时间 通过考试
的最后期限
通过学位论文
答辩的最后期限
1999年以前 无效 无效
2000年03月 2005年03月 2006年05月
2000年12月 2005年12月 2007年05月
2001年03月 2006年03月 2007年05月
2001年12月 2006年12月 2008年05月
2002年03月 2007年03月 2008年05月
2003年03月 2008年03月 2009年05月
2004年03月 2008年03月 2009年05月
2005年03月 2009年03月 2010年05月
2006年03月 2010年03月 2011年05月

请各培养单位将上述要求提前通知已注册但尚未答辩的学员,并在本单位网站公布,避免学员因疏忽错过考试及答辩时间而导致本次申请失效。

研究生在职教育中心
2006年6月5日
 
上一条:山东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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