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山东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作者: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2日 15:12:33点击数:

山大学字〔2022〕1 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激励引领作用,鼓励和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在各学院(培养单位)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要求和本评选办法组织实施。

(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范围是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接受学历教育并拥有学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三)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分为省级和校级,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20%,省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评选比例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规定。

二、评选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新时期广大青年的历史使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专业基础扎实,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现象。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为师生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身心健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在校期间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获得过校级(含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奖学金,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等。

三、评选程序

(一)学院(培养单位)成立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毕业年级辅导员以及毕业生代表组成。

(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应在综合评定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评选结束后,学院(培养单位)应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学院(培养单位)将评选结果及申报材料报送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四)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对各学院(培养单位)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学校予以表彰并颁发山东大学优秀毕业生证书。

(五)获评学生的《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有关要求

被评为优秀毕业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在毕业离校前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行为受到处分的。

(二)在就业过程中弄虚作假,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正常毕业年度未能按时毕业的。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山东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山大学字[2019]5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